畜牧法施行細則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
一、公司、機關 (構) 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