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

一、公司、機關 (構) 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