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畜禽屠宰管理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24條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款 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更登 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屠宰 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