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 登錄證明書:
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