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乳業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36條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 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