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乳業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34條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 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 絕。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 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 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