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3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許可自製飼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混合機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 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二、混合機購買證明,或足資證明於申請人之飼養場所內,以混合機自行 調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之證明文件或照片。

三、自製飼料用於申請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養殖漁 業登記證之場所者,應另檢附該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 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四、依前條規定設置飼料調配室之證明文件。但依前款檢附之證書已載明 飼料調配室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