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飼養場所:指水產養殖設施、畜牧場、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家畜、家禽之場所。

二、飼料調配室:指合法設置於飼養場所內,放置混合機以製造飼料之設 施。

三、自製自用飼料戶:指以混合機,於飼養場所內,自行調製中央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為詳細品目之飼料(以下稱自製飼料), 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