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3 日)
第11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格式 如附件),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 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