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 91 年 09 月 30 日)
第8條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規 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限辦 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