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