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0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