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罰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7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