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WCP FC 公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 WCP FC 公約海域內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 理。

第3條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 同),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以一千六百七十九公噸為限,延繩釣漁船以 外之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總漁獲配 額以三十公噸為限。

前項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中央主管機 關得視其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第4條
延繩釣漁船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一千五百五十公噸,或其他特 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二十公噸時,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

第5條
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第6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