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 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二、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外銷黑鮪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