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 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 太平洋黑鮪。

二、漁船未依第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

三、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丟棄。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 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五、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 ,或載運非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六、卸魚時,漁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