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25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 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 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 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

漁船卸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 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