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物標籤管理及漁獲通報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8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應於捕獲 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 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延繩釣漁船之船長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 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