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核發太平洋黑鮪作業許可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前一年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 有作業實績,且前一年度未有違反本辦法或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應行 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而受處分。

二、第二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 績。

三、第三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實 績。

四、第四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一百,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 實績。

五、第五順位:漁船總噸位一百以上,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 實績。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七條規定之船數限額,且不能以前項各 款順位規定排定先後順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