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會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 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二、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魷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 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

第3條
從事遠洋漁業捕撈魷魚之漁船(以下簡稱魷釣漁船),以其漁業執照主漁 業種類為魷釣者為限。

第4條
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

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 一百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 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太平洋。

二、東太平洋漁區:指西經一百十度以東,西經七十度以西之太平洋。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指南緯三十五度以南,西經五十度以西,西經七十 度以東之大西洋。

魷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魷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 ,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