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觀察或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40條
經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 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