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北太平洋: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
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
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北太平洋海域(附件一)。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
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
,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
赴北太平洋捕撈秋刀魚之漁船(以下簡稱秋刀魚漁船),以其漁業執照主
漁業種類為魷釣,且兼營秋刀魚棒受網者為限。
秋刀魚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
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