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