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