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