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6條
秋刀魚漁船自行或委託運搬船或貨櫃船進入港口卸魚者,秋刀魚漁船經營 者或船長應於預定卸魚日三個工作日前,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漁船當年度作業結束後,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自漁區航行至大陸地區港口 卸魚,且不得自大陸地區裝載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