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9條
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轉載漁獲物五個工作日前, 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秋刀魚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 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秋刀魚漁船從 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