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5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四條所定勞務合作契約備查 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非我國籍船 員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之受理、核准及備查。

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於經營者保證函核章事宜。

四、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非我國籍船員之解僱備查事宜。

五、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受理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管制措施。

第3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