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鯊魚漁獲物處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57條
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 、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

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 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第58條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 卸魚者,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 簡稱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存放 ;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尾鰭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

季節捕鯊組漁船本船將鋸峰齒鮫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其鯊魚身與 鯊魚鰭應同時同批卸魚,且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其魚鰭處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59條
鯊魚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

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國外港口時,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比率,應 不大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