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體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季節捕鯊組漁船不得於北緯三十五度以北
、東經一百六十五度至一百七十五度海域捕撈鯊魚。
捕獲第一項規定之鯊魚,或於前項期間、海域內捕獲鯊魚者,應即丟棄,
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
卸魚者,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
簡稱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存放
;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尾鰭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
季節捕鯊組漁船本船將鋸峰齒鮫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其鯊魚身與
鯊魚鰭應同時同批卸魚,且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其魚鰭處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鯊魚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
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國外港口時,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比率,應
不大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