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9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 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

第30條
我國於太平洋海域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 額者,亦同),及各捕撈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 公告之。

年度漁獲總配額,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七、 百分之四十三。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其賸餘之漁獲總 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第31條
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漁船之配額;未取得全年度 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

第32條
捕撈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 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第33條
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 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 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第34條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單一月份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 該月份總漁獲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小釣船於北緯十度以北海域作業,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單一月份內之長鰭鮪漁獲量,占 該月份總漁獲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35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 單船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漁獲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以 下列規定為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不分作業洋區,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一般組以二十公噸為限,季節捕鯊 組漁船以十公噸為限。

第36條
大釣船在太平洋各漁區之大目鮪配額得自行轉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轉 移後,該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之大目鮪配額總數,不得超過轉移前 WCPFC 公約海域之大目鮪配額總數。

第37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違規情形。

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 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 此類推。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 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

大目鮪組漁船相互轉讓不同漁區之漁獲配額,當次轉讓配額後,該船於太 平洋之配額總數,不大於當年度單船配額時,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38條
長鰭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與其他長鰭鮪組漁船相互轉讓不同漁區之配額;轉讓後,該船於太平洋之 配額總數應與轉讓前相同。

第39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 十公噸且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該船大目鮪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

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大目鮪組漁船為七十公噸,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為四十公噸。

依第二項申請取得之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第40條
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 給獎勵配額。

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 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 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

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不得以鯊 魚為主要漁獲物。

前項所稱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單一月份內之鯊魚漁獲量,占該月 份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42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作業,其單一航次平滑白眼鮫之漁獲量 ,不得超過總漁獲量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者,其單一航次所捕平滑白 眼鮫體長在一百公分以下之尾數,不得超過平滑白眼鮫總尾數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