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97條
禁止捕撈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 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 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 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第98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 漬。

第9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