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鰹鮪圍網漁船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84條
鰹鮪圍網漁船之管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本辦法規定。

第85條
鰹鮪圍網漁船每年於公海漁撈作業之總天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公告該年 度公海作業天數之上限。

第86條
鰹鮪圍網漁船於公海或主管機關公告禁用集魚器期間,禁止使用集魚器或 回收集魚器,並禁止捕撈隨附於集魚器之魚群。

前項所稱集魚器,指能聚集魚群之器具、生物或方法,不論大小、有無生 命、浮性或半沉浮性者,其種類包括浮標、浮筒、網片、編織物、塑膠、 流木群(竹竿、木材、原木等)、生物(如鯨鯊)、自身漁船或友船、水 下燈光及撒餌。

禁用集魚器期間,鰹鮪圍網漁船應至少每三十分鐘回報一次船位,且不得 以人工回報船位方式持續作業。

第87條
鰹鮪圍網漁船之年度公海作業天數,及禁用集魚器期間,由主管機關依各 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前項年度公海作業天數之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88條
鰹鮪圍網漁船自出港至進港期間,應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 ,並於每次出港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觀察員名單。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搭載之觀察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觀察員名單。

鰹鮪圍網漁船於漁業合作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者,其搭載之觀察員應 經該國同意。

第89條
鰹鮪圍網漁船於公海漁撈作業時,船長應於作業完成後一個工作日內,填 寫公海作業天數報表傳送圍網公會,圍網公會應每週彙整後報主管機關備 查;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鰹鮪圍網漁船於公海漁撈作業總天數,達該年度年度公海作業天數上限百 分之八十時,由主管機關通知鰹鮪圍網漁船停止公海漁撈作業之時間。

第90條
鰹鮪圍網漁船不得針對隨附於鯨豚類或鯨鯊之魚群下網。

第91條
鰹鮪圍網漁船不得於公海從事海上轉載、補給或加油,並應於港口卸魚或 港內轉載。

第92條
鰹鮪圍網漁船捕撈之正鰹、大目鮪或黃鰭鮪,除有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得 丟棄。

鰹鮪圍網漁船當航次最後一網捕撈之正鰹、大目鮪或黃鰭鮪,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予以拋棄,船長應將拋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 統,經營者或船長並應填具拋棄通報單,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 WCPFC 秘 書處、主管機關及船上觀察員;拋棄通報單如附件三十:

一、魚艙空間不足容納。

二、漁獲物不適合人類食用。

三、漁船設備發生故障。

第93條
鰹鮪圍網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手抄網。

鰹鮪圍網漁船之圍網內誤捕或集魚器纏繞鯨豚類、鯨鯊或海龜時,船長應 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予以安全釋放,並填具報告表,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報告表如附件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