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鰹鮪圍網漁船:指以圍網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鰹魚、鮪魚等為主 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三、捕撈漁船:指鮪延繩釣漁船及鰹鮪圍網漁船二者之合稱。

四、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WCPFC 公約海域):從澳大利亞南岸沿東經一百四十一度向南至其與 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五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一百五十度 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六十度交會點,再沿南 緯六十度向東至其與西經一百三十度之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三十度 向北至其與南緯四度之交會點,再沿南緯四度向西至其與西經一百五 十度之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五十度向北;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五、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之成立公約及安地瓜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IATTC 公約海域):從北美洲海岸線沿北緯五十度向西至其與西經一 百五十度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五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五十度交會點 ,再沿南緯五十度向東至南美洲海岸線;其示意圖如附件二。

六、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 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七、運搬船: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捕撈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 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

(三)兼營運搬船:從事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之鮪延繩釣漁船。

第3條
赴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分為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 三類。

第4條
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 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 管理辦法或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5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 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 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 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 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 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於太平洋 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 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 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 緯十度。

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 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第6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船噸位、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 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

(三)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 較一般組少。

第7條
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船數最 高十艘。

(二)長鰭鮪組漁船:以五十一艘為限,其中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船數 最高二十五艘。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

(二)一般組漁船或季節捕鯊組漁船:總船數並無限額。但赴東太平洋漁 區作業之船數最高五十艘,其中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之船數最高 十二艘。

三、鰹鮪圍網漁船:以三十四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