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鰹鮪圍網漁船:指以圍網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鰹魚、鮪魚等為主
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三、捕撈漁船:指鮪延繩釣漁船及鰹鮪圍網漁船二者之合稱。
四、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WCPFC 公約海域):從澳大利亞南岸沿東經一百四十一度向南至其與
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五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一百五十度
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六十度交會點,再沿南
緯六十度向東至其與西經一百三十度之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三十度
向北至其與南緯四度之交會點,再沿南緯四度向西至其與西經一百五
十度之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五十度向北;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五、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之成立公約及安地瓜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IATTC 公約海域):從北美洲海岸線沿北緯五十度向西至其與西經一
百五十度交會點,再沿西經一百五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五十度交會點
,再沿南緯五十度向東至南美洲海岸線;其示意圖如附件二。
六、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
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七、運搬船: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捕撈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
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
(三)兼營運搬船:從事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之鮪延繩釣漁船。
赴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分為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
三類。
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
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
管理辦法或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
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
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
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
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
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小釣船),於太平洋
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
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
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
緯十度。
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
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船噸位、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
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
(三)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
較一般組少。
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船數最
高十艘。
(二)長鰭鮪組漁船:以五十一艘為限,其中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船數
最高二十五艘。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
(二)一般組漁船或季節捕鯊組漁船:總船數並無限額。但赴東太平洋漁
區作業之船數最高五十艘,其中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之船數最高
十二艘。
三、鰹鮪圍網漁船:以三十四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