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49條
捕撈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 漁獲資料,並依漁業種類,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 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 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 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 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