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
捕撈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
漁獲資料,並依漁業種類,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
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
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
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
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