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於印度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三所列之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太平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
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印度洋鮪類委員會(以下簡稱 IOTC) 運搬船名單之外國籍運
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四小時
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 IOTC 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
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
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
一、違反船位回報管理規定。
二、違反轉載或卸魚規定。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鮪延繩釣漁船,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海上轉載之運搬船,應依 IOTC 區域觀察員計畫,搭載觀察員隨船進行觀
察任務;港內轉載之運搬船,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
於印度洋從事海上轉載之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應依 IOTC 區域觀察員
計畫,負擔區域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費用。
運搬船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經營者應分別於港內轉載十個工作日前
或海上轉載三十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其資料內容如附件十四。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
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
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前項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減少時,應於異動後三個工作日內向
主管機關報備。
前條申請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於預定轉載三
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情形。
鮪延繩釣漁船於港內轉載之漁獲物,如暫置於國外港內冷凍庫或貨櫃,尚
未銷售者,其再次轉載前,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
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運搬船於印度洋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送 IOTC 轉載確認
書予 IOTC 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運搬船於港內轉載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送 IOTC 轉載
確認書予港口國管理機構及主管機關。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
關報送轉載漁獲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鮪延繩釣漁船本船或委託運搬船或貨櫃船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經營者或
船長應於卸魚三個工作日前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預報
格式如附件十七。
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完成卸魚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
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七。
前項所稱完成卸魚,指一批漁獲於一定期間在同一漁港完成漁獲過磅秤重
;漁獲分批於不同港口卸售者,應分批依前項規定期限繳交卸魚聲明書。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
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
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且俟公
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
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鮪延繩釣漁船於完成卸魚後,經營者應自卸魚完成六十日內,將銷售或庫
存資料報送主管機關;銷售資料至少包括銷售對象、魚種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