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鯊魚漁獲物處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46條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 卸魚者,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 簡稱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將鯊魚漁獲物運回國內港口卸魚者 ,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存放 ;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尾鰭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

第47條
鯊魚漁獲物進行海上轉載時,鯊魚身與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

鯊魚漁獲物在運抵首次進入之國外港口時,鯊魚鰭占鯊魚漁獲量之重量比 率,應不大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