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 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及黃鰭鮪。

第24條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 ,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 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黃鰭鮪捕獲量達大釣船或小釣船之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 限期命大釣船或小釣船不得再捕撈黃鰭鮪。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第25條
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鮪延繩釣漁船之配額;未取得全 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

第26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 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 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第27條
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全年度 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 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第28條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對象。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單一月份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 該月份總漁獲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29條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五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 單船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漁獲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以 下列規定為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一般組漁船於太平洋及印度洋作業,合計全年單船大目鮪配額以二十公噸 為限。

第30條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違規情形。

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 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 此類推。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 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

單船黃鰭鮪配額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漁船。但轉讓後,受讓 配額之大釣船黃鰭鮪配額不得超過一百公噸,小釣船不得超過九十公噸。

第31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 十公噸且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該船大目鮪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

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大目鮪組漁船為七十公噸,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為四十公噸。

依第二項申請取得之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第32條
鮪延繩釣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 另核給獎勵配額。

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