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及漁具標識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6條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 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 及可辨識之狀態。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 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第17條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

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使用海事專用漆標識,字體應為英文大寫字母與阿 拉伯數字;其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應符合附件九之規格。

第18條
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 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 。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其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 船上層結構體。

第19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旗幟、雷達反射 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前項裝置,應標識漁船統一編號或國際識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