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印度洋:自南非南岸沿東經二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
再沿南緯四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沿東經八十度向
南至其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五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一
百五十度之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向北至其與澳大利亞海岸線
交接處,再向西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其北部海岸線與東經一百二十
九度交接處,再沿著東經一百二十九度向北至其與南緯八度交會點,
再沿著南緯八度向西至其與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交會點,再沿
著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向北至南緯八度二十三分與爪哇南部海
岸線交接,再向西沿著爪哇與蘇門答臘海岸線,再沿著蘇門答臘東部
海岸線向南進入麻六甲海峽,至蘇門答臘東部海岸線與北緯二度三十
分交接處,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向東至與馬來半島海岸線交接處,
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之馬來半島西部海岸線向北,再沿著海岸線至
南非南岸與東經二十度交會處;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
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四、運搬船:指從事漁獲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
,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
之漁獲物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