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48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 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第4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