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觀察或檢查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7條
經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 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第38條
經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