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漁撈日誌、漁獲通報及混獲忌避措施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7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 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 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時,應即 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其為季節性專業 組漁船,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鮪 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第28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 卸魚量之差值,季節性專業組,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混獲組 ,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 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 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第30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 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 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 撈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