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8條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 會)會員。

二、漁船為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漁船具有可逐尾填報南方黑鮪量測資料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 常回報漁獲資料。

四、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季節性專業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 鰭鮪組。

第9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於當年二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 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10條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 ,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 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或大目鮪組。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所定順位排定先後順序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 定。

第11條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 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 期限規定之限制。

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主管機關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以公開公 平方式,自當年度申請中南印度洋組漁船,抽籤排定順序,依序遞補。

第12條
經營者申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季節性專業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 分之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二、混獲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三 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將南方黑鮪漁獲物運返國內 銷售,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四、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四 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三 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 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第13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 ,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

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

七、附款: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 作業許可失效時,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第14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 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