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4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 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