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3條
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或模里西斯 共和國路易士港為限。

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前項港口卸魚或轉載者,經營者應於預計進港七個工作 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 三方派員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南方黑鮪漁獲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經營者應於漁獲預計抵達 日本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公正 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 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