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 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 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