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 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傳真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 回報傳真表(如附件九),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記錄 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

前項通報,鮪延繩釣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應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

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 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