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9條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漁艙溫度達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且裝設有連續溫度記錄器,並經漁 業署審查通過。

二、通過漁船衛生評鑑。

符合前項條件之漁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