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漁獲物委由 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向主管 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