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漁獲證明書,分為下列五種:

一、漁船捕撈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所捕撈之 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以向財政 部關務署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及免予列入輸入管制之證明文件。

二、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指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捕撈漁船符合一定衛生條件 ,以申請符合輸入國規定之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三、漁獲統計文件:指依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要求所核發之漁獲貿 易文件。

四、捕撈合法證明書:指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作業,未涉及非法、未報 告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之證明書。

五、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指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作業,符合歐洲聯盟( 以下簡稱歐盟)理事會規定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