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6條
漁獲證明書遺失、因故未使用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主動向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一、註銷原因之說明。

二、因故未使用或毀損之漁獲證明書正本。

三、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後始生註銷原因時,其出口運輸單據影本,及輸 出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經註銷之漁獲證明書或其影本,屬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冒 用漁獲證明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