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一、有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 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漁船不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申請人已申請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核銷,或未依 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銷。

四、申請輸出之原料漁獲重量超過漁撈作業期間該魚種實際卸魚量,或申 請輸出之加工漁產品重量與衛生證明所載重量不符。

五、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所載港內轉載簽署機關非港口國權責機關,或確認 該簽署非真實。

六、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所載出口商非申請人。